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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日常费用报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规范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报销行为,使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发挥财务在基金会业务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日常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购买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等办公费用;

2.快递及邮寄费用;

3.通讯费、网络费;

4.物管费、水电气费;

5.员工培训费用、受邀参加各类会议等费用;

6.书报资料印刷费及宣传费;

7.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工资薪酬;

8.交通工具费;

9.招待费用;

10.汇兑损益;

11.其他费用。

第三条 日常费用报销时需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检查相关报销票据:

1.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2.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开出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属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的发票,应附具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清单,清单的总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3.单笔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通过对公转账支付。如特殊情况不能转账支付的,必须写明原因,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进行现金支付。单笔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转账,必须附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4.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手人、验收复核人签字。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票据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5.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1年内有效。

第四条 日常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1.经办人报销日常费用时,根据符合规定的票据总金额填制《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支(借)出申请表》,并将符合规定的票据粘贴附后,由经办人签字,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再由财务部财务人员审核报销。领导干部实行财务互签制度。

2.发生支出费用时由经办人垫资的情况,需在拿到发票或费用支出相关票据后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支(借)出申请表》,并将所持发票分类汇总并黏贴后,经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报销。

3.发生支出费用时需申请借款支付的,经办人需填写相关说明及其他证明性材料,并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支(借)出申请表》,经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完成对该笔款项的支付。在拿到发票或费用支出相关票据后,需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支(借)出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票据对之前发生的借款支出进行冲销。

第五条 基金会三公经费的使用,应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严格把关,厉行节俭,实报实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差旅费管理按照《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七条 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按照基金会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调动其本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体实施细则按照《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由于基金会工作性质和业务需要,有关支出标准如下:

1.电话费报销标准:秘书长、副秘书长电话费用采取实报实销,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每月上限为200/月,凭票报销。

2.交通费报销标准:秘书长上限600/月,副秘书长上限500/月,部长上限400/月,一般工作人员上限300/月,临聘人员上限200/月,勤杂人员上限100/月。

3.非工作日值班按180//人标准发放。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