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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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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有荣誉权:对捐赠者设立有“重庆大学杰出贡献奖”、“重庆大学特别贡献奖”、“重庆大学贡献奖”等奖项。

(二)享有名誉权:对捐赠者设立有“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重庆大学杰出校友”等名誉。

(三)享有冠名权:享有赞助各种活动及庆典冠名权;享有对实验室、会议室、办公室及其它场馆等建设资助的冠名权;享有对建筑物、道路、景观等建设捐赠的冠名权;享有捐赠设立基金项目的冠名权等等。

(四)享有教育资源使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有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享有优先和优惠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五)享有国家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2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4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树碑立像铭记:设立重庆大学“感恩大道”和“感恩园”,在大道两旁或园内树碑或立像铭记重庆大学重大捐赠事件、捐赠单位或个人。

(七)媒体宣传报道: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将利用多种媒体,对捐赠者及其捐赠赞助项目进行相关宣传报道。

(八)成为重庆大学社会精英俱乐部会员:凡捐赠达一定数额的企业、企业家、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成为俱乐部会员并享有会员服务,如俱乐部沙龙、联谊活动、名师讲坛及校友导师制等等。

(九)获得纪念物: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将对捐赠者发放统一制作的纪念杯/牌、纪念证书等。

(十)捐赠者提议的其它合作项目的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