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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必须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具体流程为:

一、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

二、基金会项目部进行相关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的培训;

四、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并交由基金会综合部存档。

第六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或者《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管理志愿者服务工作,下设基金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策划服务项目、实施服务项目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八、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半年必须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六、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进行志愿者服务活动之前必须与基金会签订《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安全责任书》;

八、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基金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在确定志愿活动方案后,上报基金会项目部审批后方可开展志愿活动。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总结、新闻报道等资料报基金会综合部备案。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审批及报账流程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于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实行严格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组织志愿者活动7个工作日前,组织者需向基金会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申请;

(二)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组织者方可到基金会财务部支取相应活动经费,并组织实施其志愿服务活动;

(三)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者按照《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完成相关财务报账手续。


第七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开展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选出本年度优秀志愿者。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