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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协议管理,防范协议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协议,包括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多方捐赠协议,基金会和重庆大学共同对外签订的多方协议,基金会和重庆大学二级学院共同对外签订的多方捐赠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执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未经授权,重庆大学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代表基金会对外订立捐赠协议。

第四条 签订捐赠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必须以维护基金会、重庆大学合法权益及从事慈善事业为宗旨,违者依法严惩。

第五条 对外签订协议,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

第六条 协议中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及涉及重庆大学教学机构、建筑景观等冠名的,基金会秘书处需先征求学校相关领导和相关二级单位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后续签署协议流程。

第七条 捐赠协议签署权限如下:

() 基金会与捐赠双方协议签署权限:

理事长或秘书长有权代表基金会签署相关协议;

() 基金会、重庆大学和捐赠方三方协议签署权限:

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有权代表基金会签署相关协议;重庆大学根据学校相关合同管理办法,有权人可代表重庆大学签署相关协议;

第八条 协议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协议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协议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应以项目结项材料齐全为准。

第九条 协议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因捐赠方发展情势变化确实不能履行协议并需要解除协议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条件,同时需要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或者捐赠方相关说明;如需要变更协议用途的,需要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或者捐赠方相关说明。

第十条 协议签订后,协议及相关材料由项目主管负责妥善保存,年终统一由项目部负责整理并装订成册以便查阅。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