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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我校2015-2016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即将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学办《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评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全日制在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不含定向或委培生)

二、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3.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4.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5.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以上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6.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7. 其它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四、评定名额及等级:

各学院评定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70%。其中:一等10%,资助标准1500元/人;二等25%,资助标准1000元/人;三等35%,资助标准500元/人。学院可根据学生学习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家庭困难程度、本学年其它资助助情况等确定受助等级。

五、要求

1.请各学院高度重视,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牵头,认真核实本学院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开展此次评定工作。

2.请各学院于4月8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学生填写的《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助学金申请表》(附学生个人上学年考试成绩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表”在学工部网页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王成红(65112427)邵静(13330250673)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庆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本文转自重大学工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