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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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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我校2016-2017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即将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学办《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及《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重大校办[2009]19号),现将评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评定范围

全日制在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不含定向或委培生)。

助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 家庭经济困难(已认定);

5. 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

6. 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7. 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5. 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以上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6.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7. 有其它不符合大学生言行、行为规范的。

评定名额及等级

各学院评定人数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总人数的80%。分三个等级评定,其中:一等不超过10%,资助标准1500元/人;二等不超过25%,资助标准1000元/人;三等不超过45%,资助标准500元/人。学院可根据学生学习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家庭困难程度、本学年其它资助助情况等确定受助等级。

工作要求

1.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牵头,认真核实本学院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开展此次评定工作。

2. 请各学院于5月16日前将审核评定后的《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助学金申请表》(附学生个人上学年考试成绩单)及《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助学金评定统计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王成红(65112427)邵静(15309931256)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