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运作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合规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基金会在满足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法定要求、保证有足额资金用于日常业务支出的前提下,开展对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留本基金、非限定性基金和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基金,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运作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资金用于基金会开展公益、管理、筹资等活动支出。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基金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基金会成立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委员会。
第六条 投资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所有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本会相关部门管理和保管。
第七条 投资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对外投资。
第八条 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活动。由投资委员会提出投资方案,经理事会批准,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管理层级及职责
管理层级包括:理事会、投资委员会、基金会秘书处
一、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投资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审议当年度投资报告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三)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二、投资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5-7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教授级金融专家担任。投资委员会委员由投资委员会主任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理事会授权开展投资工作。
三、投资委员会是基金会投资性资产管理工作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基金会投资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及投资策略;
(二)研究投资管理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三)审议基金会投资的具体项目,包括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金额额度、投资期限、风险程度、产品策略、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
(四)评估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向理事会提供合理止损建议;
(五)其他需要投资委员会进行决策的事项。
四、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投资性资产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收集、整理、汇总投资项目相关资料;
(二)执行通过审批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方案,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资金投资后管理,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跟踪及分析,对投资结果及时向投资委员会汇报;
(四)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五)建立投资项目专项档案,完整保存决策、执行、管理等相关资料不少于 20 年;
第三章 投资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合规性原则。所有投资活动需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管理机构、金融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三、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四、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则其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二、管理审慎并且信誉度较高的机构。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负面清单:
一、不得直接买卖股票;
二、不得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得进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不得进行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不得进行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九、不得进行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不得与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融资人、管理人业务合作。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投资委员会指导下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投资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投资项目资料及调查工作,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方案经投资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投资委员会对符合投资理财方案的理财产品行使表决权,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后实施。根据决议结果,购买PR2级以下(包括PR2)的理财产品由秘书长签批;购买PR3级以上(包括PR3)的理财产品由理事长签批;重大投资经理事会决策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应采用谨慎性原则,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核算过程中,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投资净收益内计提,每年计提比例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实际情况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顾问机构,基金会委托专业较强、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咨询机构。
第二十条 审慎选择委托投资机构,优先选择资质齐全、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章 投资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基金会在使用投资收益开展公益项目时,须按照以下程序审批设立并予以划拨支持:
投资收益用于支持重庆大学教育事业发展,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100 万 - 200 万元(含)由理事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200 万元以上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立项并予以划拨支持;
投资收益用于支持重庆大学以外其他公益事业的,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50 万 - 100 万元(含)由理事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100 万元以上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立项并予以划拨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第五次理事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