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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提供或接受劳务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3)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盈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