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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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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二章 资产类别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按照《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倾向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九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种类: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股票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和物品。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入账。对于不易储存、运输或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的捐赠物资及财产,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和基金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相关收据,并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必要开支;

(三)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法》、《条例》和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委员会对投资类型事先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投资方案报送理事会研究,经过理事会审批决议通过后,由投资委员会执行该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