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报销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本基金会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22]135号文件)和《重庆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重大校发[2022]9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各项目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需填写《基金会出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出差。领导出差实行互签制度。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国(境)内外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试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
具体对应关系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 工具 |
院士、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国内单程旅程从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7点,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的,或者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动车组二等座。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住宿标准不超过650元/天/人;其他工作人员住宿标准不超过550元/天/人。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50元。市外出差交通补贴每人每天80元。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包干或凭票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重庆市内出差,财务负责人签批后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报销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
第十八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出差费用,按国家及重庆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