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基金会账户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基金会对各类货币资金捐赠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对限定性收人作为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在基金会财务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对非限定性收入作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纳入基金会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分为动本捐赠项目和不动本捐赠项目。
一、动本捐赠项目:凡可动用项目本金的定期或不定期捐赠项目属于动本捐赠项目。
二、不动本捐赠项目:凡不动用项目本金而只动用捐赠项目利息或其他收益的捐赠项目属于不动本捐赠项目。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项目部协助捐赠人、受助人论证、策划捐赠项目,并协助起草《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项目部审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基金会项目部协助受助人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基金会项目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受助人负责制定该项目的《资金使用预算表》。
三、捐赠协议签订以后,基金会项目部配合受助人项目联系人填写《捐赠项目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基金会项目部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所)提交的《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报书》(附《资金使用预算表》),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立项资助。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项捐赠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基金会对其使用行使监督权利。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的各类捐赠项目在校基金会单独建账,按照捐赠项目类别和项目执行单位分立账户,由基金会财务部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发票、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一、由基金会独立执行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一)由基金会直接执行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由基金会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二)执行单位在基金会及重庆大学以外的捐赠项目,根据捐赠协议书的约定,由基金会财务部划转至对应执行单位的财务账户进行使用。在基金会财务部的监管下,由执行单位的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资助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划转至学校财务处进行使用。
(一)基金会资助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捐赠项目采取以下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1.各受助人需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划拨登记表》(一式四份)和《资金使用预算表》(一式两份),并附上捐赠协议书复印件,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签字后,由基金会财务部将捐赠项目资金转划至学校财务处各受助人(各二级单位)的捐赠项目号。
2. 受助人(各二级单位)在使用捐赠项目资金时,需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在对应的捐赠项目号下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通过财务查询系统对划转至学校的各类捐赠项目资金进行查询、监督,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基金会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3. 受助人(各二级单位)根据捐赠协议中约定的项目执行期限使用资金。未规定项目具体执行期限的,需在5年内将捐赠资金使用完毕。
(二)基金会资助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项目,由校基金会将该捐赠款划转到学校财务处,学校根据学校财务总体预算对该笔捐赠款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通过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捐赠项目按照限定性基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进入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资金,可以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为捐赠额度的0%一10%。
第五章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按以下办法执行:
经基金会支出到重庆大学的项目,审批权限如下:金额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执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经基金会支出到重庆大学之外的项目,审批权限如下: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执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基金会秘书处、项目执行单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包括收入、支出、结余)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