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于所接受和管理的捐赠资金,在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赠管理费用于补充筹资经费和管理支出。
第一条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资金的捐赠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收取。依照项目类别,可参照如下标准收取捐赠管理费用。
项目类别 |
动本基金 |
不动本基金 |
讲座教席 |
|
收益的0-8% |
国际交流 |
0-5% |
收益的0-5% |
奖学金 |
0-8% |
收益的0-8% |
奖教金 |
0-8% |
收益的0-8% |
助学金 |
0-5% |
收益的0-5% |
研究资助 |
0-8% |
收益的0-8% |
其它项目 |
0-8% |
收益的0-8% |
基础设施、教学科研设备、校长基金、校友基金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条 捐赠管理费由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开支、宣传品及宣传资料印制、加班值班费、劳务补贴费、纪念品成本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购买服务费、捐赠项目执行、捐赠及来访接待等各类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