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推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需向基金会发起人、业务登记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事项:
(一)基金会的设立、注销;
(二)设立及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四)修改章程;
(五)理事会换届及届中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成员的变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需要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六)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年度工作报告;
(九)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秘书长应当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上述向基金会发起人、业务登记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遵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报告。
第七条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如有必要还需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登记单位报告情况。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