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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推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需向基金会发起人、业务登记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事项:

基金会的设立、注销;

(二)设立及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四)修改章程;

(五)理事会换届及届中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成员的变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需要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六)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年度工作报告;

(九)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秘书长应当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

 上述向基金会发起人、业务登记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遵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报告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如有必要还需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登记单位报告情况。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十一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