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学生、教师等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五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基本知识技能和身体素质;
(四)自愿参加基金会的志愿服务工作,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 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必须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具体流程为: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加入申请,并如实填写《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二)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相关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的培训。
第七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或者《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八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秘书处综合管理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志愿者服务工作,下设基金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策划、实施志愿服务项目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八)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半年必须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六)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开展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情况,选出本年度优秀志愿者。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