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各界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方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实时查阅或复制所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相关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项目状态等信息;
(五)基金会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情况;
(六)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所列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第(六)项所列的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具体标准,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二)按照捐赠方、受益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七条 基金会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或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八条 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运用其他合法传媒途径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相关政策、法规有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及时梳理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范围也不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需要披露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经基金会秘书处开会讨论并确定后予以对外公开。
(一)财务核算办公室负责披露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财务制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信息;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资源拓展办公室负责披露慈善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和项目进展等信息,重大慈善项目以资料汇编的形式进行披露;
(三)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