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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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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绩效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资的计算、发放

第七条 工资标准:本基金会人员由重庆大学委派和基金会直接聘用两类组成。

(一)本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等由重庆大学委派的人员,由重庆大学负责工资发放,薪酬管理按照重庆大学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二)由基金会直接聘用的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等。

(三)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三章 补贴的发放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按照标准发放加班补贴。专职人员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按照25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75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十条 基金会可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补贴起薪基数为300元/月,一般不超过3500元/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